盡管幾經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做出比較全面、完整的規(guī)定,然而,由于職工遭遇傷害、特別是意外傷害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案件難以全部被條例所涵蓋。當職工遭遇某些意外傷害,工傷認定出現(xiàn)分歧與爭議時,應特別注意提防下面四個誤區(qū),依法維權。
打更被狗咬傷,只能由狗主人擔責?
【案例】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工地打更員。今年5月初某晚在工地及倉庫區(qū)巡查時,被一狼狗咬傷(該狼狗是公司職工劉某拴養(yǎng)在工地內的,公司領導知道而未管此事),經住院治療確診為腰椎骨骨折,10級傷殘。事后,汪某找公司領導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公司認為應由狗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汪某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汪某是該公司正式職工,他被狼狗咬傷事故發(fā)生在工作單位的工地場區(qū)之內,且正在履行打更職務工作期間,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屬于工傷。既然屬于工傷,就理所當然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至于汪某如何與劉某交涉,則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不影響汪某的工傷認定。
非因工傷亡,不能認定工傷?
【案例】洪某系一家屠宰場宰殺工。身患有糖尿病、心臟病。2011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洪某突然發(fā)病,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后,洪某的妻子找到洪某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單位則以洪是因突發(fā)心臟病而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為由,予以拒絕。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洪某死亡與殺牛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并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符合“視同工傷”情形,應享受工傷待遇。
自愿加班受傷,不屬于工作時間?
【案例】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術員。今年3月24日(雙休息日),馬某回單位取東西,正趕上公司內的動力車間在安裝一臺新設備,便自愿幫助調試,登高操作中不慎從3米高機臺摔下,經鑒定被認定為九級傷殘。馬某向公司要求申報工傷,公司認為,馬某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受傷,不應屬于工傷。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八小時之外的加班工作時間。馬某雖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沒有加以制止,應視為以默許方式允許并接受了馬某加班參加工作。馬某的自愿行為完全是為了工作,應當認定馬某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社交活動受傷,與工作無關?
【案例】齊某系某電器銷售公司業(yè)務員,專門從事銷售工作。今年5月11日晚,齊某出于聯(lián)絡客戶、拓展客戶的目的,在得到銷售經理默許后,陪同3名客戶人員一起報名參加一項游樂比賽,在其中的一項過浮橋比賽中,不慎從木板橋上摔下,造成脊椎系統(tǒng)截癱。經住院治療傷情穩(wěn)定后,齊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認為齊先生參加比賽是因其個人娛樂愛好,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至于銷售經理的默許行為,與公司無關,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工傷,簡單地說,就是因工負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強調的是因工作受傷。結合本案,首先,齊先生是為了拓展客戶的目的而陪同客戶一起參加游樂比賽,完全是為了工作。其次,齊先生是在得到銷售經理默許后,參加比賽活動,可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延伸。再說,聯(lián)系客戶的一些活動難免在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外進行,若不將此類在社交活動中受到的傷害界定為工傷,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違背了工傷設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