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排名末位,難道就得丟飯碗?”近日,忠縣某公司員工王某因連續(xù)兩年的考評均排名末位,他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所幸,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院裁定,這個解除通知違法。
3年前,王某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白紙黑字寫明:“若王某連續(xù)兩年在考評中均處于末位,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當年年底,公司還下發(fā)了關于實施末位淘汰制的文件,其主要內容是公司每季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對連續(xù)兩年年末考評處于倒數(shù)五位的員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結果,在連續(xù)兩年的綜合考評中,王某均處于末位,公司為此解除了和他的勞動合同。
末位淘汰制合法嗎?不合法!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王某的勞動仲裁申請,并作出了裁決——
該委員會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只有滿足符合其所列舉的情形,才可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中提到,若不能勝任工作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案件所涉及的‘排名末位’不等于‘不能勝任工作’!痹诳冃Э己酥,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員工,這是考核名次,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不能混淆排名末位與不能勝任工作的概念。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那么也需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