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工資報酬權
【案例】小霞與某醫(yī)藥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從2012年3月1日開始至5月31日結束;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正式錄用后月工資3000元。入職3個月后,小霞因故從該公司辭職,同時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前兩個月的工資差額800元以及5月份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差額1000元。仲裁裁決支持了她的申訴請求。
【說法】首先,勞動者在試用期享有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逼浯危囉闷诩s定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具體為: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本案中,醫(yī)藥公司應按照每月2400元的標準支付小霞3、4月的工資報酬;另外,醫(yī)藥公司與小霞約定的試用期,已超過法定期限,故應按照3000元的標準支付小霞5月份的工資。
享受社會保險權
【案例】農民劉某被一家食品公司錄用。入職后,劉某向公司提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但遭到拒絕。無奈,劉某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食品公司支付原告劉某經濟補償金2000元。
【說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被告拒絕為劉某繳納社保,屬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劉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拒絕解約權
【案例】孫某應聘一家建筑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5個月。但是,孫某在試用期未滿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交涉要求留任無果后,孫某憤而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公司的解聘決定。法院依法撤銷了被告關于解除與孫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孫某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法院據此作出以上判決。